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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底价确定的原则:
(一) 遵循价值规律原则。商品价格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确定底价,还要考虑受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说“货卖当时价”就是这个道理。有了合理的底价;就能吸引一大批竞买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行情,在拍卖前对竞买标的进行一番充分了解后,就可积极参与竞买,所有竞买者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展开竞价,拍卖底价也在竞价中开始升值,实际成交的概率也大大得到提高。
(二) 偏低原则。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即要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同时又要考虑竞买人的心理因素。拍卖人在对市场调查研究后,应提出可行性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一般都遵循偏重底价低于成交价的原则,这样做反而会提高成交率。九七年,我们受两个主管部门委托拍卖破产企业,第一家考虑到增值,坚持按评估价作底价拍卖,其结果是顾此失彼没有成交。第二家对评估价只作参考,结合行情,对确定底价时留有余地,一举拍卖成功,不仅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利用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救活了一个企业,使企业获得重组。二者相比反差较大,前者只注重评估价,忽视了市场供求关系,底价虽定得高,反而没有成交,受到了价值规律的惩罚。后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市场规律,科学确定底价,从中获得回报。这就进一步告诉我们,拍卖市场是一种公开竞争市场,它的运行只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才会提高成交率。
确定拍卖底价的方法:
拍卖底价即保留价的确定,是委托人特有的权利,因为委托人对委托的物品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拍卖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确认的底价,认真组织拍卖。在拍卖中,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成交,低于低价成交的,要负责向委托人给予赔偿。对确定拍卖底价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 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根据自己委托拍卖品的价值和要求,提出底价即保留价。一经确认立即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用契约的形式,建立起双方法律关系。委托人需要更改底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因委托人确定的底价不合理,造成不能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并需承担对拍卖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协商确定。这种办法,一般由委托人和拍卖人共同协商确定。委托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拍卖人对委托的拍卖标的,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后及时将市场信息,经过综合整理加工反馈给委托人,经双方确认后,使确定的底价更趋合理,有利于提高成交率。
(三) 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8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是一种法定程序,在确定拍卖底价时是一条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一般都有三方共同商定,即委托人、拍卖人和评估人员。三方结合确定评估价,对潜在的竞买人应认真分析研究,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法令法规,最终,定出拍卖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