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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拍协向最高法院、商务部、国资委提出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强制进入产权交易所的意见

中拍协[2012]61

司法拍卖资产强制进场制度

不符合十八大精神

——中拍协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随着新修订的民法实施日的临近,目前,各地司法拍卖制度改革方案正在紧锣密鼓地设计与制定,在众多方案之中,“强制进场、挂牌交易”,作为一种改革动议,也有人提出,这个改革主张是完完全全照搬国有产权强制进场交易制度,由法院指定产权交易所为司法拍卖唯一平台。这种做法,是否有法理依据?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是司法文明的一个制度安排,答案是否定的,与十八大精神是格格不入的。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众所周知,产权交易所类市场的形成和运转走的是一条非市场化道路,强制进场交易政策一旦实施,公权力就为其提供了一个独特的政策红利,授予产权交易所类机构以独占性、商业化经营涉诉资产交易服务的资格与机会,这类机构自己制定游戏规则,排斥竞争,挤压其他类型的服务机构在这类交易业务市场上的生存空间,扭曲了市场机制。这一政策,实质性地赋予了这类交易所在司法拍卖业务上的市场优势地位。

     其实,国有产权强制进场交易这几年的实践表明,这个政策的制度性弊端日益显现。国有产权强制进场集中交易过程中的问题,集中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交易所定位模糊,假公共平台之名,行私利机构之实;交易所非法经营,变相从事拍卖、变相招投标业务,在不具备拍卖经营行政许可的条件下,通过网络竞价、电子撮合、限时报价等方式直接从事经营性拍卖业务,对拍卖、招投标等交易服务行业构成侵蚀;滥用垄断地位,实行霸王规则,强制会员接受权利义务失衡的“会员规则”,借此设置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的交易流程、不合法的交易方式,扭曲交易当事人的经济角色和法律地位,致使当事人在发生交易风险后维权无据,既利用会员招揽业务又凭借规则霸权限制会员权益,加大会员责任,减轻或免除自身义务,致使交易所与会员关系失衡失和,利益矛盾尖锐对立;规则腐败,将交易所这一经营机构的规制行业化、部门政策化,交易所内部人设租寻租,按潜规则办事,暗箱操作,屡见不鲜。这些问题归集来讲,就是产权交易所突破特定行业监管,在主体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不断突破既有法定限制和政策规范,利用网络交易监管的体制漏洞,在产权交易平台上无所不做,无所不能,俨然如 “超级市场”、“万能企业”一般。

     至为不公的一点就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产权交易所作业异化为产权交易所指定会员作业,而产权交易所工作人员的影子公司在其会员名单之中为数众多,产权交易所对会员的佣金分配实行霸权主义做法,针对不同的会员实行不同的分配比例,既有对一部分会员盘剥,也有对另部分会员利益输送。强制进场政策就这样为工作人员尤其是高管拿产权交易所当提款机提供了制度掩护。

     可见,强制进场制度导致各类交易场所成为屏蔽竞争又不受监管的畸形的市场,产权交易所涉足公共资源交易和司法执行财产变现交易,将强化产权交易所经营的无边界化,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致使经过政府部门资格核准的许多持牌经营主体处于不公平的市场地位。强制进场虽然能强化涉诉标的交易的公开性,但是,如果作为一种制度强制推行,必将导致公权力干预市场,必将会演变成为一种新形式的制度腐败。

     既然沉疴如此,司法部门如果对这些弊端视而不见,仍然将司法拍卖业务强制进场,那岂不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

     根据现行体制,我国长期以来对一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比如烟酒、汽车、房产等商品和信贷、信托、证券等金融产品,及拍卖、证券交易、投资银行、债券承销、证券经纪和招投标等服务。但是,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对这类交易服务的许可制度和监管底线在电商环境中被产权交易所轻易突破,产权交易所类电商几成许可制度的监管盲区。

     面对产权交易所治理规范几乎空白、治理机制完全缺失的现实,中央政府已经看到了这一新业态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

     国务院曾颁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即国发[2011]38号),部署全面彻底地清理整顿交易所,创造产权交易市场公正合理的市场秩序,建立全社会各类合法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平的制度环境。

     因此,建立交易所制度文明,界定产权交易所的边界,十分必要。应当从公权力角度对产权交易所公共平台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对由产权交易所制度进行匡正,建立公平公正的交易所制度,健全交易所监管机制与监管体系。

     产权交易所规则至少应当涵盖如下制度底线:(一)实行会员制的交易所应当建立公平的会员制度,不得以规代法。交易所应只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做一个干干净净的公共平台。不得强制会员接受未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任何交易所规则,不得与会员同业竞争,不得直接提供会员能够提供的商业性服务,不得利用服务平台产生的衍生服务机会从事经营性交易服务,不得以承包方式接受产权、物权和债权项目处置的交易服务全权委托。(二)交易所不得抛开《拍卖法》《招投标法》的管制自我授权组织商业性竞价活动,不得以网络竞价、网络报价等变相拍卖、变相招投标方式自己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价交易,也不得指定任何机构(包括自设机构)组织经营性竞价活动。

     司法拍卖制度改革不应为经营性的产权交易所设置排他性的盈利机会。涉国有资产拍卖应当集中交易,但不能够指定产权交易所独家经营,不应当排斥公共资源拍卖平台,其他任何具有公信力的知名网站也完全能够胜任;指定到产权交易所的涉国有资产拍卖业务应当由持照经营的拍卖企业与产权交易所共同完成,涉诉国资进场交易与拍卖产生的服务收益不能按产权交易所的单边主义规则分配,应当建立拍卖行业协会与产权交易所之间的议价机制。

     司法改革应当规范公共制度安排,制度性公共产品的合理配置才能根除产权交易所自制的企业规则、内部规则的行业化、部门政策化,才能扭转网络平台上失衡的市场格局和不公的市场秩序而不至于固化和长期化,才能形成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着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的局面。

     司法部门践行司法文明,以法治推动政府监管不留空白、不鞭长莫及,切实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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